东阳市南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东阳市南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3民初1733号
原告:东阳市南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厉国洪,东阳市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大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南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阳市南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东阳市南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任宇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陆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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