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6民初2864号
原告:重庆忠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78号2幢1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5UK5JU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正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武隆区博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建设中路5号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3659307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忠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武隆区博能电力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忠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忠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忠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原告重庆忠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忠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夏 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刘 倩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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