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23民初608号
原告:四川龙祥腾达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经开区城南机电园二区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MA638APM0D。
法定代表人:汪国林,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意(公司员工),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广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馨合家苑3幢3(Z)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MA657NJUX8。
法定代表人:蔡华平。
原告四川龙祥腾达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广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龙祥腾达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龙祥腾达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蒋 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尹依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