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民终155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广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馨合家苑**3(Z)**,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MA657NJUX8。
法定代表人:蔡华平,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道文,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一王电力有限公司(原名四川龙祥腾达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经开区城南机电园****,信用代码91511623MA638APM0D。2020年8月17日,经登记机关核准名称由四川龙祥腾达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四川一王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春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意,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芹,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广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四川龙祥腾达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2002民初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2002民初4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广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89元,上诉人四川一王电力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99元,均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敬 红
审 判 员 苏振宇
审 判 员 张 慧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徐 霞
书 记 员 官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