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南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

莱州市炜正贸易有限公司与莱芜市双利经贸有限公司、江苏苏南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州市炜正贸易有限公司与莱芜市双利经贸有限公司、江苏苏南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5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烟商二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州市炜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开发区商贸城6排2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芜市双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黄庄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南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高塍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莱州市炜正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芜市双利经贸有限公司、江苏苏南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4)莱州商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莱州市炜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上诉人莱州市炜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