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南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苏南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龙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苏南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龙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4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永民初字第3032号
原告江苏苏南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南,总经理。
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南街。
委托代理人***,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苏南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主任,宜兴市人。
委托代理人赵超,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龙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永城市光明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苏南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龙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