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经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刘孝贵与绵阳经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安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民初5315号
原告:刘孝贵,男,汉族,生于1953年6月4日,户籍住址: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妃,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水,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绵阳经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三江大道***号*楼**号。
法定代表人:邓猛。
被告:四川安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启明星大道北段***号。
法定代表人:何莉。
原告刘孝贵与被告绵阳经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安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孝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3元,由原告刘孝贵负担。
审判员 文 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雯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