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经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绵阳经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民初197号 原告: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文武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6955619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洋安,四川科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绵阳经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三江大道527号二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399135635C。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经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绵阳市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