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22民初251号
原告:浙江恒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农林大路765-767号。
法定代表人:陈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科,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何向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江,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海**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求是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玲玲、胡春焱,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恒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海**视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恒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恒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计4600元,由原告浙江恒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游荣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方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