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兰州梨花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122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城**泰华俊庭**A。
法定代表人:水生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阳光城集团兰州梨花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什川镇上车村财政所院内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甘0122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阳光城集团兰州梨花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01287.8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428元。因被执行人阳光城集团兰州梨花岛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另被执行人阳光城集团兰州梨花岛置业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663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阳光城集团兰州梨花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60706.58元。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领取全部案件款并书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甘0122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