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06民初291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根,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鞍山市兴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碧水湾小区52-104。
法定代表人:王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洋,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兴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施 琼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雯静
书 记 员 黄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