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兴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雅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兴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506执24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雅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霍里山大道南段5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兴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碧水湾小区52-1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雅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兴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作出的(2022)皖0506民初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兴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工程款142,775.27元,并以142,775.2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1月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兴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150000元或等值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吴 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