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邓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邓州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81民初7890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邓州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钟营经济开发区南三环生态假日酒店北側。
法定代表人:张伟。
原告***与被告邓州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贺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建闪
书记员徐小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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