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3民初1754号之二
原告:四川维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四川维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维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就讼争纠纷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维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5元(已减半),保全费2070元,由原告台玻成都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付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