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2824执保216号
本院在执行若羌禹宸科技服务中心与安徽利建恒构件有限公司、方厚春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利建恒构件有限公司、方厚春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共计3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利建恒构件有限公司、方厚春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共计310,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赵江丽
书 记 员 黄飞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