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利建恒构件有限公司

若羌禹宸科技服务中心与安徽利建恒构件有限公司、方厚春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2824执保216号
本院在执行若羌禹宸科技服务中心与安徽利建恒构件有限公司、方厚春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利建恒构件有限公司、方厚春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共计3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利建恒构件有限公司、方厚春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共计310,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赵江丽
书  记  员   黄飞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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