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利建恒构件有限公司

若羌禹宸科技服务中心与安徽利建恒构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2824财保118号
申请人若羌禹宸科技服务中心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利建恒构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共计31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若羌禹宸科技服务中心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利建恒构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共计31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若羌禹宸科技服务中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   春   燕
书  记  员   古丽米热·吾加布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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