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利建恒构件有限公司

安徽利建恒构件有限公司与新疆新铁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新疆新铁轨道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7102财保3号
原告安徽利建恒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铁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新疆新铁轨道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利建恒构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新铁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新疆新铁轨道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元的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依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利建恒构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新铁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新疆新铁轨道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安徽利建恒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书  记  员   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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