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利建恒构件有限公司

曲阜荣邦交通轨道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利建恒构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民终3715号
上诉人曲阜荣邦交通轨道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安徽利建恒构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1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1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曲阜荣邦交通轨道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安徽利建恒构件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王 苗 审判员 温占敏
书记员 顾斯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