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724民初77号
原告:西宁城***五金水暖建材经营部。
责任人:牛学志,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宏,青海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治多县嘎嘉洛创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阿某。
原告西宁城***五金水暖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治多县嘎嘉洛创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西宁城***五金水暖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西宁城***五金水暖建材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宁城***五金水暖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0元,减半收取计3125.00元,由西宁城***五金水暖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李 长 青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义西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