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恒晟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21128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6月9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男,汉族,1984年6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恒晟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10栋(原3)1**2层01号2155室(自贸区武汉片区)(一址多照)。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1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省洪山监狱,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天环路3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恒晟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洪山监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审理。2023年2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