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21128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6月9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男,汉族,1984年6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恒晟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10栋(原3)1**2层01号2155室(自贸区武汉片区)(一址多照)。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1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省洪山监狱,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天环路3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恒晟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洪山监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审理。2023年2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