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沃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沃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执监637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沃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沈阳市绿化造园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怀,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沈阳满融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寰,该委员会主任。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沃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2民初1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辽0102执恢324号。应执行标的额:985448.89元,已执行标的额:893280.61元,尚未执行标的额:92168.28元。因该案为特殊主体案件,为了加大执行力度,提高办案效率,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2民初130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裁定书3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白云良
审判员  曹 蕾
审判员  王晓航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林盎然
书记员陈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