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902民初7408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男,1985年7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告:***,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告:**,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广东德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德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