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6643号
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龙桑寺镇长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文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东方,北京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军,公司员工。
被告:威海市蓝天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龙泰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文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强,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六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蓝天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六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六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17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栾哲元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于赛丽
书 记 员 丛龙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