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六有限公司、威海五洲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92民初412号
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2644147681),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龙桑寺镇长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五洲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5177252XO),住所地威海市海埠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六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五洲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六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