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民初5841号
原告:青州市永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邵庄镇泉旺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059001075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龙桑寺镇长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264414768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州市永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州市永华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州市永华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