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六有限公司

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3民初3960号
原告: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于天刚,董事长。
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六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原告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2830元,但原告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该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本案原告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鲁冠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燕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