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04民初4444号
原告:宁波广天建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新天地东区9幢28号(12-7)-(1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144088857L。
法定代表人:林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科立,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基阳,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生态园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三垟大道西入口(温瑞大道边)温州生态园管委会办公楼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5192487XM。
法定代表人:繆克排,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爽爽,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知雨,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广天建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生态园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宁波广天建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广天建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01元,减半收取13150.5元,由原告宁波广天建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立达
人民陪审员 郑 晅
人民陪审员 周培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戴雯雯
代书 记员 林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