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广天建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广天建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温州生态园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4民初7203号
原告:宁波广天建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新天地******(12-7)-(1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144088857L。
法定代表人:龚乾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科立,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基阳,北京炜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生态园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三烊大道西入口(温瑞大道边)温州生态园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5192487XM。
法定代表人:缪克排。
原告宁波广天建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生态园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宁波广天建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广天建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章 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小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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