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广天建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广天建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象山金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广天建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象山金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0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象执民字第3205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广天建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胡天,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职工。
被执行人:象山金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周开春,该××总经理。
宁波广天建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象山金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甬象石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象山金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宁波广天建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象山金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宁波广天建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甬象执民字第320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
代理审判员黄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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