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万居隆电器有限公司

九紫鼎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广州万居隆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188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兴谷西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祝全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威,系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金山村华创动漫产业园B23号。
法定代表人:刘亚宏。
上诉人***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13民初14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 湛
审 判 员  林幼吟
审 判 员  叶建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苏晓旋
书 记 员  梁敏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