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晟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新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11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邝文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智军,广东立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新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周立新。
一审被告:易享书,男,瑶族,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新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晟公司)、一审被告易享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民终5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汇江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将新晟公司对丘先生办公楼改造工程的混凝土货款错误认定为支付万丽翠玉商厦工程的混凝土货款。二审法院认定新晟公司仅尚欠汇江公司货款265203.50元是错误的,应加上错划作万**翠玉商厦工程的混凝土货款合计475580元。新晟公司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事实进行划分,截止日前,尚欠汇江公司货款740783.5元。因此,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万丽翠玉商厦项目由新晟公司出借资质给易享书承包,易享书以新潮公司名义(新晟公司前身)与汇江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构成表见代理,汇江公司为万丽翠玉商厦提供的混凝土已被签收,二审判令新晟公司应对万丽翠玉商厦项目拖欠的货款265203.50元承担清偿责任,各方均无异议。丘先生办公楼改造工程项目虽然也是易享书以新潮公司名义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由汇江公司提供混凝土,但与万丽翠玉商厦项目显属两个不同的工程,二审已审查明并无证据显示该工程为新潮公司的中标工程,易享书的表见代理不能成立,由于易享书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无证明显示易享书与该工程存在实际承包关系,汇江公司主张的事实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法院对其丘先生办公楼改造工程项目货款的诉求不予以支持,理据充分,并无不当。因此,汇江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
汇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金锦城
审判员  王 晶
审判员  潘晓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