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晟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新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5989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汇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梁**。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汝玲,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斌,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新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嘉豪,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素娜,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明,广东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佛山市恒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君元,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练,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易享书,住湖南省**县瑶族自治县。
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受理原告佛山市汇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新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广东新晟建设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605民初59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予以驳回。被告广东新晟建设有限公司不服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6民辖终6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本院根据原告申请追加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东经济联合社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追加佛山市恒达商贸有限公司、易享书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管辖权异议处理期间及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2019年11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汇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40.82元,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计5120.41元,财产保全费3740.41元,合共8860.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5120.41元(10240.82-5120.41),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审 判 长  梁惠妍
人民陪审员  何凤微
人民陪审员  黄燕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程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