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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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822民初361号之二
原告:陈**彪,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港口大道9号康城大厦1**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9204324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广***建设有限公司永丰县分公司,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MA3973D69M。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鸫鸽,吉安市吉州区文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安市吉州区文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彪与被告广***建设有限公司、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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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永丰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陈**彪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彪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9元,由原告陈**彪负担。
审判员 肖 晖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