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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被告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与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永丰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822民初361号之二 原告:陈**彪,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港口大道9号康城大厦1**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9204324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广***建设有限公司永丰县分公司,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MA3973D69M。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鸫鸽,吉安市吉州区文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安市吉州区文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彪与被告广***建设有限公司、广***建设 —2— 有限公司永丰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陈**彪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彪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9元,由原告陈**彪负担。 审判员 肖 晖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