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嘉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内0291执163号内蒙古嘉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禾太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禾太实业有限公司包头北滨嘉园项目部、某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291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嘉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内蒙古禾太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内蒙古禾太实业有限公司包头北滨嘉园项目部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嘉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禾太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禾太实业有限公司包头北滨嘉园项目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嘉和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依照(2018)内0291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内蒙古禾太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禾太实业有限公司包头北滨嘉园项目部、***给付监理费1169054.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931元,共计1177985.1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6月20日对被执行人内蒙古禾太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通、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又于2020年6月20日将被执行人内蒙古禾太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通、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8)内0291执恢12号案,对内蒙古禾太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禾太实业有限公司包头北滨嘉园项目部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路以西春花路以北包头北滨嘉园项目在建(未完)工程进行了拍卖并已成交。本院已按申请执行本金1169054.1元20%的比例分配本案233810元。涉及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尚在诉讼中,剩余的拍卖款暂不宜进行分配。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登记车牌江淮牌汽车一辆,申请人申请不予查封。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欠款935244.1元债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武凤革
代理审判员  陈树乾
代理审判员  史 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董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