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民终9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80年3月16日出生,个体户,大学文化,广东省台山市人,现住广东省台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XXXX0********。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翔,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东方文旅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广州渔人码头LOFT54商墅叁号楼14-19室。
法定代表人:曾忠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翠萍,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锐,男,199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广州市番禺区,公民身份号码:44088XXXX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马国明,男,汉族,1979年6月17日出生,广州市人,现住广州市荔湾区龙津区,公民身份号码:44010XXXX9********。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伟坚,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东方文旅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马国明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翔、被上诉人广州市东方文旅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翠萍、林锐、被上诉人马国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伟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对涉案工程价款未进行结算确认,故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工程款是否付清的事实尚未查清,还需进一步查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35元,退还上诉人***。
审 判 长 李欣南
审 判 员 武 烨
审 判 员 樊 宁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吴思兰
书 记 员 樊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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