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东方文旅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东方文旅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5月7日出生,广东省开平市人,现住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身份证号码:4407831984********。
被执行人广州市东方文旅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溪村北环路自编88号广州渔人码头LOFT54商墅参号楼14-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16374112D。
法定代表人曾忠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广州市东方文旅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区劳仲字(2021)第058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市东方文旅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州市东方文旅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州市东方文旅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2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80元。被执行人广州市东方文旅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败诉后,申请执行人***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本院核实,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执4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涛
审判员 刘森虎
审判员 秦志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国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