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东方文旅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东方文旅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602执433号
***、广州市东方文旅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区劳仲字(2021)第059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广州市东方文旅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04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广州市东方文旅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已私下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经查,因被执行人广州市东方文旅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已将案件款全部给付完毕,故执行费50元不予收取。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区劳仲字(2021)第0597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通知如下: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执43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