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权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3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8年9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呢,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高甬君,系黔南州良正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被执行人贵州权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216340098X。

法定代表人郑松权,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贵州省都匀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7民终36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三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执行人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69136.79元及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688元,并连带承担申请执行费2437元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21日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即三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69136.79元及案件受理费2688元,双方约定二被执行人贵州权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共承担51792元(含赔偿款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792元,该款已给付完毕),二被执行人***与贵州权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部分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承担剩余的部分119469.79元(其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抵扣医疗费用3000元,剩余部分中赔偿款116136.79元与案件受理费896元,申请执行费2437元),被执行人***自愿在2021年8月30日前全部清偿,本案申请执行费2437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若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则申请恢复对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7民终3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积文

审判员  陈 平

审判员  向正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伍泉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