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广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淳安卓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27民初5903号
原告:浙江广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56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炳成,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丽,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淳安卓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经济开发区坪山工业园区睦州大道522号-3幢。
法定代表人:唐新成。
诉讼代表人:淳安卓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原告浙江广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淳安卓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广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淳安卓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且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广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浙江广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方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