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广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千岛湖新天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27民初1820号 原告:浙江广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西五苑5幢6号32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千岛湖新天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狮城路1号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广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千岛湖新天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广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广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浙江广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林 二○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