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4002民初4678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5月10日生,住伊宁市。
被告:北京顺捷通畅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路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学文明,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诉被告北京顺捷通畅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聪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