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捷通畅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顺捷通畅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4002民初4678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5月10日生,住伊宁市。
被告:北京顺捷通畅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路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学文明,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诉被告北京顺捷通畅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聪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