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捷通畅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周彬与北京顺捷通畅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4002财保202号
申请人:周彬,男,1983年5月10日生,伊宁市合。
委托代理人:吴涛,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顺捷通畅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学文明,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周彬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598,712.5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598,712.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顺捷通畅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密云支行,账号×××的银行存款598,712.5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晓燕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饶思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