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阆中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2民初1003号 原告:阆中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保宁办事处观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MA65PHRE11。 法定代表人:向洋。 被告:***,男,197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阆中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自愿通过协商处理方式解决,原告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利益,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撤诉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阆中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6元(原告已预交5586),由原告负担5586元。 审 判 员 莫日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