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捷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艾汭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捷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督1号
申请人:上海艾汭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2299号10B59室。
法定代表人:孔美娟,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捷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1021号2幢E116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捷。
申请人上海艾汭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汭德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捷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艾汭德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受理后,申请人艾汭德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以被申请人捷赛公司已支付部分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申请费。
本院认为,申请人艾汭德公司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艾汭德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施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蒋溦
书 记 员 蒋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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