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859号
原告:上海豪兰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同济路2号1幢1A189室。
法定代表人:罗翠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珠,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捷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1021号2幢E116室。
法定代表人:罗捷。
原告上海豪兰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捷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豪兰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庞 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汪明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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