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起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起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6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起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2号10幢301室。
被执行人北京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东二路8号1幢0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起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1日做出的(2018)京0116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北京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起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350560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起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北京起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提供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
2、本院于2019年1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发起网络查控,1月7日得到反馈。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北京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动产、车辆等无。证券,互联网银行及银行无财产。
4、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对被执行人北京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5、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到被执行人北京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了财产调查,调查结果为该公司已不在此处办公。
6、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给被执行人北京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打电话询问其公司债权及对外投资情况,据该公司负责人称,该公司无债权及对外投资。
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调查手段与执行措施。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与申请执行人北京起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电话约谈,告知其调查结果与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北京起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表示其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线索,并明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起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起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景军
审 判 员 周 科
审 判 员 朱洪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全 欣
书 记 员 吴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