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起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6民初1578号
原告:北京起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景光,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路明。
原告北京起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起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益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景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益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起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租赁费用135万元,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水、电、物业费用合计23 583.10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诉讼过程中,起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租赁费用135万元,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乙方)租赁原告(甲方)位于怀柔区杨宋镇×路×号厂房,厂房建筑为4752平方米,厂房结构为钢结构;租赁用途为乙方公司生产、经营、办公、库房;租赁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7月1日止,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后三日内交付出租房屋及厂房;该厂房租赁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0.55元,年租金为953964元人民币(只收取90万元);签订合同同时乙方支付甲方装修保证金10万元,此保证金在交付第二年租金时进行扣除冲减;租金交付方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当年的租金90万元人民币整,以后租赁年度,乙方应于每年的7月1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租金,以此类推,直至租赁期满;租金每三年递增5%;合同还对双方的权利及义务、转租及续租、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向乙方交付厂房,但因乙方当时资金紧张未及时交付甲方当年租金。被告进驻后因经营不善,2015年底被告撤出,腾退厂房,但租金至今未付。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百益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起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厂房租赁合同》、《协议书》、水电及物业费发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我院调取的《厂房租赁合同》及赴现场的照片,原告无异议,本院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7月1日,北京起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方,甲方)与北京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4.厂房座落: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路×号。5.厂房建筑面积4752平方米,厂房类型为钢结构。8.起始日期自2014年7月1日,终止时间为2024年7月1日。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后三日内交付出租房屋及厂房。9.该厂房租赁每日每平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0.55元。年租金为953964元人民币(只收取90万元整)。签订合同同时乙方支付甲方装修保证金10万元,此保证金在交付第二年租金时进行扣除冲减。10.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当年的租金900 000元人民币整。以后租赁年度,乙方应于每年的7月1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期年租金,以此类推,直至租赁期满。11.乙方在租赁期内,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垃圾处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缴纳物业费,具体数额根据实际发生待定。24.乙方要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履行租金的支付义务,每期逾期一日,乙方除支付租金外还须支付甲方相当年租金额的万分之六的违约金,累计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逾期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所出租的厂房,甲方对乙方不予任何补偿,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自担。25.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在租赁期届满前解除本合同,未到期的租金不退还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6个月的租金违约金。
后北京起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北京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又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与乙方原定于2014年7月1日签订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起源产业园租赁厂房合同,现因乙方单方面原因,不能如期履行合同,交付租金。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交付日期延迟至2015年1月31日,如乙方不能按时缴纳6个月租金,甲方将按合同第八条违约条款处理,追缴租金及违约金,合同如下。乙方要按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每逾期一日,乙方除支付租金外还须支付甲方当年租金额的万分之六的违约金,累计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逾期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所出租厂房,甲方对乙方不予以任何补偿,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自担。
2015年12月底,百益源公司撤出租赁厂房,并将厂房腾退给起源公司。
诉讼过程中,起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2015年8月23日、2015年9月14日、2015年11月12日的三张发票复印件分别显示:收款单位为北京起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付款单位为北京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3月物业水电费8671.18元、2015年7-8月物业费7000元及7-8月水电费2509元、2015年9-10月物业费3500元及2015年9-10月水电费1903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百益源公司承租起源公司的厂房后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起源公司要求百益源公司支付租金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起源公司要求百益源公司支付利息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故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审理过程中起源公司撤回要求百益源公司支付物业、水、电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持异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百益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上述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北京起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金1 350 000元;
二、驳回北京起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560元,由北京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17 162元,由北京起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2元(已交纳);由北京百益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 9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建强
人民陪审员
于长瑜
人民陪审员
徐 红
二〇一八年 九 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蒋佳静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