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03民初1859号
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683537084L,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向阳北路鑫福苑小区东门南侧。
法定代表人:戚俊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江苏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承霖,江苏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龙根,男,195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陈经生,女,195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汪小俊,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周敏,女,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江苏泰瑞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301937016K,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陵园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36503612A,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夹河路88号、99号。
法定代表人:徐旭,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龙根、陈经生、汪小俊、周敏、江苏泰瑞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东城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刘安丰
人民陪审员 姚明华
人民陪审员 焦酉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