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执复93号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一路6号1-1、2-1、3-1、4-1。
法定代表人:李桂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冀,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泰州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毅。
被执行人: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夹河路88号、99号。
法定代表人:徐旭。
被执行人:张龙根,男,汉族。
复议申请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2执28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复议申请人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复议申请人被各地法院以抽逃出资为由承担泰州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外债务实际执行金额已达25737675.58元,加上其他裁定承担债务但未执行以及在审案件,总额已达45950163.81元,远远超过被认定抽逃出资的35214350元。因此原裁定认定事实严重错误,请求予以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复议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致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2执28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二、将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 判 长 孙金录
审 判 员 陈海涛
审 判 员 潘贻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宋静婷
书 记 员 缪雯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