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执1072号
移送部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徐旭。
被执行人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金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的(2018)苏1202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单位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该款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因被执行人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风险提示告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
本院就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20年5月25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其他金融产品、工商登记情况及股权持有等情况,于2020年6月1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苏M×××××、苏M×××××及苏M×××××的汽车,查封期限2年。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2020年5月26日,本院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地税及网络购物地址等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财产可供执行。
3、2019年5月26日,本院向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
4、2020年7月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查封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除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汽车本案系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苏1202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江苏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金红
审判员 戴古贤
审判员 许 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祎